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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建议不要使用后一种样式,因为它将数据检索与“业务逻辑”(即如何处理数据)混合在一起。 使用第一种方法,您可以在处理数据时保持高度的自由度,例如。
如果您选择这样做,那么至少用清楚描述所做事情的名称命名函数,例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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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发布的第一个示例很好地将问题的不同部分划分为不同的方法。第二个例子,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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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更喜欢第一种样式,因为它使实现细节更接近于负责它们的对象。第二种风格倾向于创建更多的“实用方法”,接受要对其执行操作的对象,但这些方法不涉及要执行其函数的类的对象。
您的测试类不需要知道代理类在何处定义其
另一方面,代理类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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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建议你坚持你认为最简单最清楚的。别把事情弄得比我需要的复杂。不要增加复杂性,这会使事情变得更清楚。 完美不是在没有什么可以补充的时候,而是在没有什么可以夺走安托万·德·圣埃克苏佩里的时候。 我会一直把东西拿走,直到它不是做同样的事情,就是你失去了清晰。 换一种说法,下面的方法做了同样的事情,你会添加什么来让这个更清楚?
谢谢你@michael mao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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