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只是在想,与其为我们的服务层的数据契约提供一组单独的程序集,不如使用DTO程序集作为数据契约,对[数据契约]和[知识类型]等属性进行必要的更改。换句话说,当我们使用DTO作为数据合同时,我们有什么困难/缺点(当然,对DTO进行了必要的修改)。 如果你能提供你对此的看法,那将是有益的。提前谢谢。
我认为从服务层公开DTO是对DTO的合理使用。
缺点是什么?您正在增加复杂性,因为您已经有了域模型。
使用类似的映射框架 AutoMapper 或 ValueInjector 可以减少这个问题。